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兴起和网络出版业的问世,传统的版权观念和法律规定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国际版权界和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寻求解决途径。而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网络版权问题的讨论,在我国文化界、学术界、出版界、法律界引起了一阵不大不小的波澜。
在时下热热闹闹的文化纠纷中,占相当数量的则是作家状告其作品未经允许就被上网传播或制成光盘销售。其中规模最大、影响面最广的一次是王蒙、刘震云、张抗抗等8位作家状告网站侵权一案。无论其最终结果如何,但这一案例的出现,大大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最新领域的研究和立法的重要性,也提出了诸如如何面对新近出现的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冲击,如何制定出台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新法律法规以减少号称“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的负面效应等一系列问题。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说,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下,维护原创者的权益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而这也引起了广大创作者的普遍反对,就是因为《著作权法》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特别是经济利益。作家辛勤创作的作品被他人无偿使用,损害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事实上,在当前的国际互联网这个特殊环境下,现行《著作权法》之弊端则更加显而易见。首先,数字网络传输技术的出现使与作品的复制品有关的发行权、出租权和公开借阅权等权利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其次,公众使用互联网上的信息的实际范围则远不是信息提供者所能控制的。因此,被网络公司或某些文学爱好者擅自搬上网的作品的原创者的经济利益则被严重损害,所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与此相对,也有人认为,从中国国情出发,网上作品的版权应一律开放,提倡自由复制,以达到普及文化、传播信息的目的。他们指出,如果对作品实行封闭式保护,那么目前网上丰富多彩的网站则会黯淡,有些甚至会销声匿迹。最终严重制约数字化网络的发展与普及。
许副司长指出,作品上网,本来是应该有利于读者和作者的,但目前许多网站都是用其信息内容的丰富新颖来吸引广告商,因此一旦当这些被搬上网的作品进入网上服务系统时,就有其商业目的,就是一种“广义上的网上经营活动或文化消费活动”。网络服务机构理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而其费用不会像有些人为躲避付酬义务而夸大其词说的那样大。
有专家建议,在网络版权管理不完善的前提下,为减少网络版权纠纷的数量,可以设想采用“低本”、“低税”的办法,这也有利于满足广大“网虫”的需求。
许副司长认为,怎样修改《著作权法》,其实质是如何对待创作与传播的关系。一般来说,创作与传播的关系如果处理得当,二者之间会相互合作、相互促进。而目前来讲,则是侧重于传播一方的利益,其结果必然损害创作一方的利益,从而导致创作资源的枯萎,最终结果是两败俱伤,而就目前事态来讲,国际上对互联网络的服务与管理问题尚未立法,而于国内,200万的网络用户相比于12亿人口,其所占比例仍很小,其重要度未达到需用法律条文规定的非管不可的地步。因此,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只得采取变通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据介绍,关于网络纠纷问题,目前采用两种办法解决:第一,依靠法院对一个一个网络侵权案件的有倾向性的审判,提出一个有关网络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使之获得广泛的认同,这将会有利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第二,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版权局拥有对《著作权法》的解释权,因此国家版权局拟出台《著作权法临时规定》,解决网络纠纷,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